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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可转换债券转股后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申报转股时,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债券持有人均不得申报转股。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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