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投资者应当按照证监会《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的规定,承诺持有的基金份额在规定的持有期限内不得进行转让、交易。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发售数量的20%,其中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持有期间基金份额不允许质押。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战略配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合理确定,持有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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