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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办理指引》第十四条,股份协议转让双方可通过电子系统、现场或者邮寄方式向本所提交完备的办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有权机关的批准或者备案文件、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等,办理材料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本所相关办理指南要求。 通过电子系统办理的,转让双方应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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