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第3.5.4条规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协议大宗交易的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该证券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120%和已成交最高价的孰低值,且不得低于该证券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80%和已成交最低价的孰高值。超过上述申报价格范围的协议大宗交易申报,会被拒单。 假设某只新股上市首日的某一交易时点,竞价交易的最高价为14元,最低价为11元,实时成交金额为114300元,实时成交股数为10000股。在该时点的实时成交均价为成交金额/成交股数即为11.43元,均价的上下20%的价格在四舍五入取至0.01元之后分别为13.72元和9.14元。 在该时点申报协议大宗交易,申报价格范围的上限为最高价(14元)和均价的上20%(13.72元)的孰低值,即为13.72元;申报价格范围的下限为最低价(11元)和均价的下20%(9.14元)的孰高值,即为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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