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作为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参与以下品种的发行认购、交易或者转让: (一)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 (二)资产支持证券; (三)以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作为投资标的的基金; (四)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 (五)债券借贷; (六)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产品或者相关衍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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