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托管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或者客户通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深交所: (一)指定或者变更托管人; (二)开立、注销证券账户,指定或者变更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 (三)变更机构名称、注册地、业务联系人等基本信息; (四)解散、宣告破产或者被其他机构合并; (五)涉及境内外重大诉讼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六)受到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七)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境内行政监管机构处罚或者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八)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等行政监管机构以及深交所、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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