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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六条规定,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债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0%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债转换为股票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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