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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本所《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转股申报期内,申请转股的债券持有人加上现有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按转股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部分转股,超过200人部分的转股申报不进行转股。债券持有人为发行人现有股东的,不受转股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影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予以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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