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咨询,通过首次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期权、购入限制性股票等方式持股某公司5%以上的股票,是否要履行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

答: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公司股东应根据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告知及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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